一、受委托机关及委托事项
委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
1. 销售、使用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2. 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3.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不含生产、使用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
4. 非医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丙级。
二、委托时间
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事项
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且许可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仅涉及本通知委托事项的,再办理本通知委托事项时,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马鞍山市、阜阳市、安庆市、亳州市联动创新区,仍沿用已签订的《关于特别清单事项的委托实施协议》。
此前我厅委托实施的核与辐射类行政权力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