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的公告

   日期:2024-12-27     浏览:96629     评论: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委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部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委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机关及委托事项

委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

1. 销售、使用类放射源;

2. 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3. 生产、销售、使用类、类射线装置(不含生产、使用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

4. 非医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丙级。

二、委托时间

202521日起实施。

三、其他事项

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且许可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仅涉及本通知委托事项的,再办理本通知委托事项时,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马鞍山市、阜阳市、安庆市、亳州市联动创新区,仍沿用已签订的《关于特别清单事项的委托实施协议》。

此前我厅委托实施的核与辐射类行政权力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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